法律分析: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作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可以辞退。对无故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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