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将成为村里的公共资源。如果想申请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后符合规定即可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如果申请了宅基地审批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建房,可能会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农村老房子拆除后,宅基地将成为村里的公共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已超过两年仍未恢复使用,宅基地将失去土地使用权。若已确定土地使用权,村集体需向县级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土地登记,土地将被收回。
一、如何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流程如下:
1、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宅基地审批后不建多久会作废
若是申请了宅基地审批后,在一定时间规定内没建房是会被收回的,其无特殊情况限期二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拓展延伸
户口农转非后#8194;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结语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通过后,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3.若审批后两年内未建房,则会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证;
4.已申请宅基地审批的,还需注意特殊情况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房,则会被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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