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第三者不可以成为请求权的主体,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请求赔偿。根据最高院对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并不包含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所以其不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