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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质量问题,公司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智榕旅游

员工转发商标侵权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承担责任依据被侵害的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失来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构成假冒商标罪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活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商标及相关行为情节严重;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故意者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

(2)假冒商标罪的表现形式

假冒商标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下述三种: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认定假冒商标罪应划清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那些一经发现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罪则必须是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指假冒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假冒者屡教不服的,假冒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假冒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假冒手段恶劣的,假冒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国内国际恶劣影响的,假冒者形成了团伙或集团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多、获利大、手段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等情形。

(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假冒商标罪应按具体情况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企事业单位实施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实行“两罚制”。一方面,对企业事实单位判处罚罚金,另一方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27条和《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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