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说明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驳回起诉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否定,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规定,人民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 起诉状 时,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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