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有以下程序:(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审批后,向上一级正式报批。《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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