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索赔的原因包括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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