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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私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智榕旅游

损害公私财产立案标准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高于五千元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非主观故意毁坏的和所造成结果较轻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但处罚方法不同。毁坏公私财物的动机和手段,也是影响立案的因素。一般损毁价值5000元以上公私财物且多次损毁公私财物;多人损毁公私财物的予以立案。年满16岁的,具备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进行赔偿和服刑。未达到年龄条件的由其监护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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