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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后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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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已经民事判决的案件符合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立案调查的,但是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的;

(二)人民依法通知机关立案的;

(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同级的人民,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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