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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不可以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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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狱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以下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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