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智榕旅游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互换、转让,但需登记。

法律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1、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结语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及依法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遵循自愿、有偿、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等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可从事农业生产,并可进行互换、转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至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至七十年,登记机构应颁发相应的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