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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诉讼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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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继续审理。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一、破产能否中止劳动争议仲裁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会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劳动争议仲裁恢复,由管理人代公司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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