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二、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选拔与任命程序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选拔与任命程序是确保该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拔与任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人数。然后,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内部选拔等方式,广泛征集候选人。接下来,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评估,以评估其相关经验、专业知识和能力。最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法定程序进行最终的人员任命。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选拔与任命程序是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重要环节。这一程序包括确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和人数、广泛征集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面试评估以及最终的人员任命。这样的程序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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