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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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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双⽅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当事⼈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在完成⼯作的过程中具有独⽴性,提供的是⼀种独⽴性劳动,并不存在⽀配服从的关系。⽽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作如何安排没有⾃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作,y份上具有⾪属性。2、⼯作者是否⾃带劳动设备等不同:⼀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y的劳动能⼒,不需要提供设备。⽽承揽⼈要⾃⼰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具的时候也会协商⾃带⼯具,所以也不能单⼀⽚⾯的理解,要结合其他⽅⾯综合认定。3、提供⼯作的⼀⽅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般是继续性提供劳⼒,以满⾜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般是⼀次性提供劳动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般是⼀次性结算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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