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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且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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