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年纳税不到30万元,员工不到100人,资产不到3千万元的工业企业;年纳税不到30万元,员工不到80人,资产不到1千万元的其他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小微企业一般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
1、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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