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被合并的法人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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