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的执行方法,具体如下:
1、毙,即用步从死刑犯脑后打一,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用步从死刑犯脑后打一,如果一打偏了,再补一,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
2、注射,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需要注意的是死刑执行现场不能进行参观。
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
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适用死刑的罪名有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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