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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问题

来源:智榕旅游

工伤证人拒绝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被告亲属拒绝作证可受训诫和拘留。证人的特征包括了解案情、义务性和强制性。证人应客观陈述事实,不得评论或猜测。法庭可询问证人,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目击证人有义务出庭,拒绝者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受工伤后证人不愿作证咋办?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证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内容是什么?

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作为目击证人的当事人,就有义务需要对案件进行出庭的作证,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会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证人的出庭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结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者将受到训诫,情节严重者可被拘留。证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作证的义务性和强制性。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应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证人的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作证的需先行垫付。拒不执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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