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从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的属性有哪些
(一)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
2.内容上的从属性。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3.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
(二)特定性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民法典》第四百条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的条款,就是为了使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如果抵押财产不特定,则抵押权根本无法产生。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合同债权,因此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三)不可分性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反对面就是债务,但债务存在特别规则的限制)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
(四)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二、抵押权是怎么设立的
抵押权的设定是最为常见的抵押权产生方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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