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合伙合同后,未实现的利润分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依据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合伙人有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回归到合同生效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按照履行的情况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后,未实现的利润分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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