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一)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二)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四)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对案件的审判,依照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变为监视居住。如果这当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当然,实践中有些案子,数额不大,机关追赃比较成功,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案子不了了之的情况也是有的。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称为保释)。早在1679年,英国《人身保》就规定了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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