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包人行使拒绝交工权的前提:工程合同终止时对于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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