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职工:
(一)遵纪守法方面:
1、参加非法组织与活动的。
2、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参加黄、赌、毒活动的。
4、受到机关治安及以上处罚的。
5、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团)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6、泄露公司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旷工一天及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的。
9、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打架斗殴、寻衅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参加公司组织的内外集体活动时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2、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集体活动的。
1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组织调动的。
14、违反有关规定本人或家庭成员参与到公司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上访时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1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或计划外领养的。
16、私自动用公车的。
17、拖欠3个月及以上的。
18、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行为的。
19、利用网络散布不良言论或图像,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的。
21、有窃电或其它盗窃行为经查实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22、发生未遂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3、安规考试经补考不合格的。
24、隐瞒事故(含未遂事故)或隐瞒事实(含过程)的。
25、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及以上的;或负同等责任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的;或负次要责任且直接经济损失在8000元及以上的;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26、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在4分及以上的。
(三)行风建设方面
27、违反“三个十条”有关规定的。
28、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用户或以其它方式以权谋私的。
29、因个人行为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的。
30、因工作关系接受他人礼金、礼品、购物劵的。
(四)履行职责方面
31、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
32、因不作为或推诿扯皮,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33、为谋取私利或推卸责任而弄虚作假的。
34、为谋取私利或为了亲友利益造成工程流失损害企业利益的,以及不经请示,擅自作主将工程流失损害企业利益的。
35、在公司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中经补考不合格的。
(五)社会公德及家庭美德方面
36、在公共场所发生不文明行为、不道德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37、在社区生活中不遵守公约,不履行义务,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指证经查实的。
38、在社区生活中无故拖欠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垃圾费、房租等费用;擅自占用公共资产、公用设施;破坏公共设施;阻挠公共设施抢修、维修的。
39、确因违反家庭伦理道德或自身的不良行为,造成家庭不和或邻里纠纷在企业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方面
40、公司文明职工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有损文明职工形象和企业声誉的职工,不能评为文明职工。
41、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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