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社会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1、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
2、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
3、失地农民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失地农民耕种面积小于0.3亩,16周以上,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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