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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