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没有拿结婚证的可以到起诉诉讼解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拿结婚证的应当补办结婚证,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一、有娃娃没有结婚证是否可以离婚
有孩子没有结婚证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是不能办理离婚的,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有了孩子的,则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
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二、只有一个娃娃没有结婚证能离婚吗?
有孩子没有结婚证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是不能办理离婚的,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有了孩子的,则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
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三、事实婚姻和同居的联系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