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客观方面,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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