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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