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一般流水达到多少构成帮信罪?

一般流水达到多少构成帮信罪?

来源:智榕旅游

帮信罪的主旨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是支付结算金额流水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和行为性质。帮信罪的流水认定规则是将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作为判断依据,并可以剔除不属于收或付性质的流水。

法律分析

一、一般流水达到多少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流水达到了20万元会判刑,帮信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构成刑事犯罪。其中支付结算金额流水达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才构成帮信罪。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话对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刑事案件: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2、行为时间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3、行为性质不同。

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四、帮信罪流水认定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是指的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

2、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是在流水金额达20万元之后的进一步定性;

3、如果证明流水中有的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应该允许剔除。

结语

帮信罪的流水达到20万元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立案标准包括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金额、违法所得金额、之前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行为时间和行为性质不同。对于帮信罪的流水认定,应当将不属于收或付性质的金额剔除。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