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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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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2、所以,用益物权只在一定范围内包括使用权。法律上未明确表明,只列举出属于用益物权相关的具体的使用权,即某些范围内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在范围之外的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一、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有哪些吗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

二、使用权的种类有哪些吗

1、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3、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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