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了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所有报警的盗窃案件都应受理、登记和查处。使用撬门、破窗入室、扒窃、刀具或凶器等工具盗窃的案件都立为刑事案件,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重大案件的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特大案件的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其他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案件也会立为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拓展延伸
入室盗窃案件的受理标准与程序
入室盗窃案件的受理标准与程序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入室盗窃案件的受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案件必须具备入室盗窃的行为,即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为目的,盗窃财物的行为。其次,案件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体金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另外,案件受理还需要符合立案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报案时间、证据充分性等。一旦符合受理标准,相关程序将会启动,包括立案、侦查、审理等环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结语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应认真受理、登记并查处报警的盗窃案件。特定情况下,如撬门破窗入室盗窃、扒窃、使用凶器盗窃等,不论财物数额,都立为刑事案件。其他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案件也会立为刑事案件。根据金额和情节的不同,案件可能被视为重大案件或特大案件。入室盗窃案件的受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程序确保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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