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两年,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第七条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2年,强制戒毒到期后,经诊断评估,需要继续强制戒毒的,可以延长戒毒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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