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第二条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一、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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