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刑事案件管辖规定进行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
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机关、人民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
②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庭审的教育作用;
③犯罪地的人民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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