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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来源:智榕旅游

法律分析:

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

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

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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