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直至一方起诉时,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未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其异议权消灭,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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