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可视为立功,根据《刑法》第6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提供真实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嫌疑人或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都应被认定为立功表现。
法律分析
检举揭发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刑法》第六十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拓展延伸
同案犯的举报:揭示与保护正义
同案犯的举报是为了揭示与保护正义。通过举报同案犯,我们有机会揭开案件的,让罪行不再隐藏。这不仅有助于受害者获得公正的赔偿和正义的伸张,也有助于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举报同案犯是一种勇敢的行为,它向世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不容忍犯罪,我们追求公正。通过举报,我们可以为受害者争取到应有的权益,阻止同案犯继续伤害其他人。揭示和保护正义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坚定的举报行动,我们才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正与安全。
结语
揭示,保护正义,举报同案犯是一种勇敢的行为。通过举报,我们揭开案件的,为受害者争取公正。这不仅有助于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也向世人传递了我们不容忍犯罪的立场。通过坚定的举报行动,我们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正与安全。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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