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是根据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
1、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当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于制作该的防伪专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监制章,非法制造该类的,又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专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的人仿照真实的该类的式样,非法制造假,冒充真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真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伪造该类,除了要将本身制成和真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上述各种制假方法伪造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印制通知书或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擅自制造与伪造的不同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人不同,前者为印制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后者为任何人。
第二,所制成的效力不同。前者制成的是真实有效的;后者制成的是虚假无效的。但无论是伪造还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基本特征。因此,那些无金钱交易、不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构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买卖双方直接会面,邮寄、托运、托带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必须以占有该非法制造的为前提,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后一种主要是通过盗窃、骗取、买入等手段获得的。出售的不限于假,真也可,如擅自制造的,尽管其擅自制造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却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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