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手后之前送的财产不能要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恋爱中的正常费用一般不予退还,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订婚仪式礼物所花费的钱,以及双方在爱情过程中吃喝玩乐所花费的财产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在爱情和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订婚和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产可视为正常的赠与关系。如果一方给对方的财产数量少,价值小,一般不要求返还;
2、如果赠与具有特殊性质,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资金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残疾费或养老金。如果收受财产的一方提出终止婚姻或中断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3、法律保护:所谓分手费等纠纷是双方自愿行为的结果。如果必须通过法院解决,也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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