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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离期工资发放政策调整

来源:智榕旅游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外,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尽量避免裁员。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并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一、疫情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发放的依据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结语

疫情期间,对于受到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紧急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资。同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顺延合同期限至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或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避免裁员。若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则应发放生活费。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仲裁时效将中止,并在影响消除后继续计算。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难以按时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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