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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几百警察管吗

来源:智榕旅游

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诈骗的相关知识,包括合同诈骗的定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合同欺诈的不同类型,以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分析

涉及到合同诈骗时,几百名警察会介入处理。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欺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欺诈人是否为一定的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欺诈和消极的欺诈;根据欺诈行为是否由合同当事人所为,可以分为合同相对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根据欺诈的内容,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欺诈、合同条款的欺诈、合同标的物欺诈、合同履行的欺诈,等等。欺诈行为一旦符合法定的主客观要件,跨越了民事行为的界限,便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构成犯罪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行为也规定为合同诈骗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四)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会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警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将其绳之以法。

首先,警察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受害者的信息、合同内容以及交易记录等资料的仔细审查,警察可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为案件接下来的处理提供依据。

其次,警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追踪。通过追踪嫌疑人的行踪,警察可以获取到更多的证据,进一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同时,警察还需要保护受害者的安全,避免案件的发生扩大。

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警察还需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收集证据、制定处理方案以及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警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警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将其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谐。

结语

合同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但都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共同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包括五种情形,即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与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犯罪主体也不尽相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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