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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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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通常有当事人,或者是,或者是被告这一方。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解释,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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