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何为有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条的规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此法中明确“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据此也可以理解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有签约能力的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对外签订合同。这提醒我们,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综上,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是签订民事合同的合法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有营业执照,或者事先经过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对外签订合同,可以作为有效合同对待。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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