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转移的举证方式:
(1)夫妻一方变卖共同资产;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赠他人;
(3)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转帐到他人名下;
(4)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一、婚前受赠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如果是婚前一方被他人赠与的房产,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仍然应当归这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则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则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房产是一方赠与另一方后将房子过户到对方名下,房产证只登记了受赠方名字的,则房产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二、离婚案的房子怎么判
离婚案房子是怎么判的如下: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当事人结婚前,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5.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怎么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的界定:
一、在离婚前毫无根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人;
二、没有实现的买卖或者赠与,虚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
三、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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