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问题。对于前两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第22条规定,欠款人即使被监禁,仍然可以对其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欠款人即使被监禁,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只是起诉地点要变,一般来说是要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这种情况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对于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12-2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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