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再进行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受理。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发现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是可以由驳回起诉的,但相关条件成立后,显然是可以重新起诉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事实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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