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如下:1、适用对象,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2、适用条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步入婚姻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3、决定主体,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决定;4、在交付执行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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