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组织部门代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应当在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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