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两种经营模式:自主经营型和内股外租型,分别通过入股合作社和租赁土地给专业种养大户来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解决了无经营能力者占有土地和有经营意愿者无地经营的问题。
法律分析
1.自主经营型
自主经营型即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根据自愿可在合作社参加生产,按劳取酬。
2.内股外租型
内股外租型即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再入股的经营方式,将土地统一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这样就有效规避了无经营能力者占有土地,有经营意愿者无地经营的尴尬。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是指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法》等法律法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必须符合土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合作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明确权责分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合作组织还需遵守土地流转、土地使用、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合规要求,确保土地股份合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结语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自主经营型和内股外租型是农民参与合作社经营的两种方式,既满足了农民的自愿参与和按劳取酬的需求,又规避了无经营能力者占有土地的问题。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明确权责分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遵守土地流转、土地使用、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合规要求,确保土地股份合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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